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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加工物资税务处理

编辑:高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24-02-23

1.增值税

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计入应交税费;

其他情况下,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。

2.消费税

分为三类:

(1)收回后直接出售—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

(2)收回后继续加工非应税消费品—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

(3)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——记入“应交税费——应交消费税”借方

应税——应征消费税

原因:消费税单一环节征税,避免重复征收

3.消费税计算

(1)能取得同类或类似物资售价的,按该售价计算消费税;

(2)无上述售价的,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。

易混淆的——运费

题目中涉及运费,且运输费是为发出材料支付的,则:

组成计税价格=(材料成本+加工费+运输费)/(1-消费税税率)

题目中不涉及运费,或涉及的运输费是为收回材料支付的,则:

组成计税价格=(材料成本+加工费)/(1-消费税税率)

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怎么做账?

①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,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(销售价格低于受托方计税价格)

借:委托加工物资

贷:应付账款(或银行存款)

如:发出的委托加工物资是100万元,加工费是20万元,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万元,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,且销售价格低于受托方计税价格,则该销售品的成本是100+20+30=150万元。

②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,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单独核算

借:应交税费——应交消费税

贷:应付账款(或银行存款)

如:发出的委托加工物资是100万元,加工费是20万元,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万元,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,则该销售品的成本是100+20=120万元。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万元准予抵扣。

③收回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,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

借:委托加工物资

贷:应付账款(或银行存款)

如:发出的委托加工物资是100万元,加工费是20万元,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万元,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,则该销售品的成本是100+20+30=150万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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